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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家长速看!事关所有3岁以下婴幼儿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2020/4/10 15:39:34     来源:
 

4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年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年底前,各省辖市至少建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根据《意见》,今年年底,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


针对“上班族”无法照料婴幼儿的现实痛点,《意见》提出,我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有条件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小区如果有专门照护婴幼儿的机构,将十分便利。对此,《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


我省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


《意见》要求,我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同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加强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在管理方面,我省强调,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同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


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河南将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


《意见》明确,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


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4月6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如下几点要求:


一、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协调卫生防疫、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学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落实学生安全返校各项防控措施和开学准备工作。各校要按照《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要求,建立完善学校、年级、班级三级防控工作体系,压紧压实防控主体责任,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九个到位”,确保教育教学工作平稳有序。要指导家长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如实上报学生健康信息,承担相应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精心组织“复学第一课”。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省级分区分级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把疫情当教材”有关要求,在中小学返校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复学第一课”活动。要根据各学段学生特点,以课堂教学的形式,组织全体中小学生共上一堂爱国主义教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爱国卫生运动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课。要严把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发挥各类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利用丰富素材案例,采用生动鲜活的形式载体,开展生命教育、信念教育、科学教育、道德教育。要利用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防控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动员抗疫斗争各战线的奋斗者、亲历者、见证者,讲述一线医护人员临危不惧、最美逆行故事,讲述各行各业敢于担当、执着坚守故事,讲述全国人民休戚与共、守望相助故事,弘扬真善美、增强正能量,教育广大中小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涵养家国情怀、砥砺奋斗精神,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高度重视师生心理疏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师生心理健康的影响,返校复学后第一时间开设专题心理讲座,指导各年级、班级做好防疫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建立全员教职工参与的心理辅导体系,针对全体教职工开展防疫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培训,提高教师观察与识别学生心理行为变化的能力,正确应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心理状态。要构建起家长、班级、年级、学校四级联动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通过班会活动、课堂观察、谈话、问卷等多渠道全面了解学生的身心状况,准确把握学生心理需求。要以班级为单位开展重大疫情危机下心理调节活动主题班会,对有亲友感染发病的学生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对因疫情导致不良心理状况的学生开展个别心理辅导,对面临升学压力的初三、高三学生及家长开展心理辅导,对贫困、留守、残疾、单亲等困境学生给予重点关爱,把疫情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冲击降到最低。


四、扎实做好教育教学衔接。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学生线上学习情况摸排和教学效果评估诊断工作,精准分析学情,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教学计划,落实好线上线下教学衔接,开展差异化教学。对没有开展线上教学的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应实施“零起点”教学,并在教学时间安排上予以保证,确保全面落实课程计划。对已开展线上教学的各学科,要安排足够时间进行串讲复习,在确保每名学生都较好地掌握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再进行新课程教学。对因特殊情况仍不能返校上课的学生,继续开展好线上教学,并按照“一人一案”落实辅导帮扶。各级教研部门要结合当地线上教学实际,针对返校复学后学校面临的困难问题,开展教育教学衔接专题调研活动,指导各学校科学安排教学时间,合理把握教学进度,准确设置教学内容,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五、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当地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返校复课前,一律不得组织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全面返校复课后,经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方可重新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经批准开展培训的机构,必须参照普通中小学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加强线上培训机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整改备案工作。要引导培训机构妥善处理好课程调整及退费等事宜,确保培训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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